「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电梯使用单位管理服务平台

体育正文 273 0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

电梯使用单位管理服务平台

怎样用手机登录电梯维保平台

一般需要电梯维保的APP吧?才能手机登录对应的设备,如华为路由器和华为路由器助手APP
怎样用手机登录电梯维保平台

电梯96366如何办理?

首先应当确定你所在的区域是否支持96366电梯安全平台,就目前而言,并非所有的省市都开通了相关的电梯安全管管理平台的对接服务。96366是针对于电梯安全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呼叫管理平台,它的目标是致力于对所有电梯在出现问题的时候进行一个呼叫过程中关于对电梯安全监管的一个平台。但是在实际的运行和运营过程当中,并不是所有的电梯都能够接入到这个平台。受限于相关电梯的相关设备和电梯相关功能,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电梯支持接入到这个平台,在购买这个电梯的时候,它就已经具备了接入这个平台的功能不需要再次进行开通和办理相关的业务,只需要支付相关的通讯费用及流量费用即可,
电梯96366如何办理?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民服务、多元共治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第六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运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等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逐步建立数字化电梯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机制。第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会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加强中小学电梯安全教育,提高全民电梯安全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第九条 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条 新安装电梯应当在轿厢内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配置两回线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配备具有电梯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符合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标准,并实时上传数据。在用载人电梯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加装前款规定的设施、装置。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建筑物内电梯的数量、参数,设置井道和轿厢移动通信设施装设空间,保证电梯选型、配置、通信装置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兼顾安全、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需求。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电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依法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选型、配置和购置电梯,为电梯轿厢通信网络建设预留所需管孔、设施装设空间。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第十三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并及时向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上传数据;(三)保障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四)履行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义务,不得以保修代替日常维护保养;(五)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六)因生产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零部件制造单位生产的零部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四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民服务、多元共治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城乡建设、房产、应急、公安、教育、卫生健康、文旅广电、交通、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普及电梯使用安全知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培养未成年人安全乘用电梯的习惯。第十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十一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鼓励电梯生产单位在电梯安全保护方面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电梯的主动安全性能。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电梯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第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安装电梯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以下安全保护措施:(一)设置双电源、双回路供电系统或者备用电源;(二)具备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功能。第十三条 新安装载人电梯的,应当安装具备运行参数采集、信息网络传输、自动报警、实时通话等功能的物联网电梯系统,按照规定配备统一接口,并对市或者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放。鼓励在用电梯安装物联网电梯系统。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前,将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书面告知区或者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施工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全使用要求,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如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在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四)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经电梯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个人和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规划、城乡建设、房产、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参加电梯责任保险。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协助会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费率等形式,推动会员单位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第二章 电梯的安装、改造与维修第六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开始5个工作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管理者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七条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电梯制造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第八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或者投入使用。第九条 电梯改造时,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无法取得其委托、同意的,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补充或者更新该电梯的产品标牌,并且在产品标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件编号、改造日期等信息。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对改造后电梯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者,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管理者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第十一条 住宅电梯更换、改造、维修的,应当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住宅电梯更换、改造、维修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立即维修的,可以按照应急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应当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费用。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管理第十二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未约定的,比照第(三)项处理。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建立健全电梯档案管理制度;(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三)监督并且配合电梯的更换、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四)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维保标识,标明应急救援电话;(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六)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七)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 (八)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欢迎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暂时没有评论

暂无评论,快抢沙发吧~